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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地面标识划线规范设计

发表时间:2022/07/09 00:00:00  浏览次数:1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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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开展打通消防“生命通道”集中治理行动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消防车通道是发生火灾和各类险情时供消防车等应急车辆通行的道路,是实施灭火救援的“生命通道”。但由于部分群众安全意识不强以及管理不到位等原因,各地占用、堵塞消防车通道的现象较为突出,造成灭火救援行动屡屡受阻,难以在宝贵的时间内迅速展开,导致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受到损失。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切实加强消防车通道规范化管理,着力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不断提升人民群众安全感和幸福感,按照全国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部署,我区将在全区范围内组织开展为期三年的打通消防“生命通道”集中治理行动。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三年的集中治理行动,实现单位和住宅区全部按标准施划消防车通道标志标线,建立长效管理机制,推动全社会形成共识,有效解决消防车通道占用、堵塞、封闭等顽疾问题,保障灭火救援
行动高效有序开展,形成安全、顺畅的消防“生命通道”。2020 年年底前,按要求制定出台打通消防“生命通道”集中治理行动“一城一策”、“一区一策”方案,完成消防车通道标识施划管理工作;全区各级各部门建立联合执法管理机制和信息共享渠道。2021 年年底前,按方案要求分批次完成新建停车场和老旧小区消防车通道改造治理任务。2022 年年底前,推动出台规范消防车通道相关法规规章和配套政策,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消防安全社会治理机制。
二、任务分工
(一)落实打通消防“生命通道”治理责任。
1.强化政府责任。各市、县人民政府要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实施细则》、《广西壮族自治区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细则》等相关要求,切实履行好消防工作领导责任、属地管理责任,积极防范化解重大消防安全风险,在编制城乡规划、实施重大工程项目等方面统筹考虑消防救援需求,将消防车通道整治纳入老旧小区、城中村改造和社会综治管理、市域治理现代化试点等内容。(责任单位:各市、县人民政府等)2.严格落实部门监管责任。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全面落实消防安全监管职责和火灾风险防控措施。发展改革部门在重大项目立项、规划审批时要统筹考虑公共消防设施建设问题。自然资源部门在国土空间规划审查环节要统筹考虑城市消防安全布局,在规划许可审查环节要督促指导建设单位落实消防车通道设计要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按照技术规范要求,对消防车通道的设计、施工、验收进行严格把关。人防边海防部门要充分挖掘城市人防地下空间潜力,盘活社会停车资源。司法行政部门、消防救援机构要结合《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规定》等立法调研工作,推动将消防车通道管理纳入调研内容和相关条文。公安交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联合执法,依法查处机动车违法停放占用消防车通道行为,建立联合执法管理机制。(责任单位: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公安厅、司法厅、自然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人防边海防办,广西消防救援总队等)
3.落实管理使用单位主体责任。全区各级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高层建筑、大型商业综合体、地下空间、居民住宅区等管理使用单位是打通消防“生命通道”集中治理的责任主体,要全面推行“三自主两公开一承诺”(即自主评估风险、自主检查安全、自主整改隐患,向社会公开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及其职责,并承诺本场所不存在 9 类突出风险或者已经落实防范措施)工作机制,加强日常消防安全管理。无管理单位的,由属地县级人民政府指定单位负责管理。(责任单位:各市、县人民政府等)
4.发动群防群治综合治理力量。各市、县人民政府要组织乡镇、街道等基层力量按网格化管理的要求,逐个摸排消防车通道情况,督促村(居)民委员会将消防车通道管理纳入防火公约和自治公约,指导和监督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落实消防安全管理要求,督促业主、物业使用人履行消防安全义务,按照相关规定筹集、审核、列支专项维修资金用于共用消防设施维护;对多次违规停车、屡禁不止的业主、物业使用人依法采取相关措施;鼓励群众通过“12345” 市民服务热线和“96119”火灾隐患举报热线,举报占用、堵塞消防车通道等违法行为,营造全民参与的浓厚氛围。(责任单位:各市、县人民政府等)
(二)打通消防“生命通道”重点工作。
1.加强综合执法和联合管理。各市、县人民政府要结合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改革,加快建立多部门联合执法和信息互通机制,定期组织开展对占堵消防车通道违法行为的联合执法检查行动,督促建筑管理使用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通过配备迁移车辆专用装备和保留车主电话等管理措施,对消防车通道违法停放车辆进行迁移。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要将消防车通道隐患整治不力的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行为录入物业服务行业信用信息管理系统。自治区公安厅、自然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和广西消防救援总队要指导各地,对违法堵塞、占用、封闭消防车通道等行为依法予以查处,并将拒不改正或多次违法停车造成严重影响的单位和个人,依法纳入企业信用档案和个人诚信记录。消防救援机构及有关部门在依法查处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等违法行为过程中,需要查询机动车所有人身份信息和联系方式的,公安交管部门予以积极配合、及时提供。(责任单位: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公安厅、自然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广西消防救援总队等)
2.实行消防车通道标识化管理。各市、县人民政府要组织开展消防车通道逐一划线、标名、立牌工作,实行标识化管理。对公共建筑以及新建住宅小区,要求管理使用单位严格按标准划线管理,确保消防车通道畅通;对老旧小区,结合建成年代、建筑高度、周边环境、道路管网等实际情况,坚持“因地制宜、标本兼治、先急后缓”原则,制定“一城一策、一区一策”治理方案,在三年内分类分批督办整改。(责任单位:各市、县人民政府等)
3.优化停车资源管理使用。各市、县人民政府要加强城市停车场、停车设施建设,将其列入“十四五”规划及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内容;对大型公共建筑、超高层建筑群和地下空间的建筑规划、设计管理,要统筹考虑消防救援需求;在城市新增建设一批公共停车设施;指导、督促老旧住宅小区周边的公共停车场合理设置门槛和限制条件,让周边居民实现优惠便利停车;要借鉴外省好经验、好做法,围绕解决群众“停车难”现实问题,积极推行潮汐停车的做法,探索实行弹性停车、错时开放、共享停车等创新方式,研究引进专业停车管理公司,提高现有停车资源利用率。自治区公安厅、住房城乡建设厅、自然资源厅、广西消防救援总队要按照管理权限从政策层面建立健全停车管理机制,强化部门协作,加强对老旧小区公共部位、公共道路改造和增设停车位的监督与指导。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要指导各地完善和提高停车位配比政策,鼓励新建小区扩大地下停车位建设规模。自治区人防边海防办要充分挖掘城市人防地下空间停车潜力。(责任单位: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公安厅、自然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人防边海防办,广西消防救援总队等)。(三)加强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1.广泛开展宣传。各市、县人民政府要通过新闻媒体广泛宣传消防“生命通道”集中治理活动,利用城市大屏、楼宇广告播放相关火灾案例、公益广告,每月曝光一批占用、堵塞消防车通道的违法行为,提高全民消防安全意识。各级消防救援机构要统一制发通告,结合消防安全宣传“五进”(即进企业进农村进社区进学校进家庭)活动,向社会公布打通消防“生命通道”有关工作要求。(责任单位:各市、县人民政府,广西消防救援总队等)
2.集中组织培训。各级各部门要将消防安全教育纳入文明城市创建、普法教育、国民素质教育、城乡科普教育范畴,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形式,依托高等院校和社会机构等分层级、分批次对领导干部、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和管理人、网格员、业主委员会委员、业主代表、物业服务企业人员等重点人群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提高防灾减灾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责任单位: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教育厅、司法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应急厅,广西消防救援总队等)
(四)定期组织开展救援演练。

各市、县人民政府要研判分析辖区消防安全风险和影响救援的隐患问题,每年组织有关部门对辖区内消防安全高风险区、重点地区、住宅小区各开展不少于 1 次消防应急救援演练,整合区域消防力量资源,提升区域协同作战能力。广西消防救援总队等单位要加强对各市、县演练情况的指导和督促。通过常态化演练,及时发现存在的消防安全问题和隐患,并及时督促整改,把问题和隐患消除在火灾之前,实现从注重灾后救助向注重灾前预防转变。(责任单位:各市、县人民政府,广西消防救援总队等)

三、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市、县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打通消防“生命通道”集中治理工作,将其作为城市精细化管理重要内容,列入民生工程。各级各部门要按照“一年一攻坚、三年大变样”的思路,根据任务分工,因地制宜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各阶段重点任务目标,实施倒排工期、挂图作战,确保治理行动高效有序推进。
(二)强化示范引领。各市、县人民政府要在全面部署推进的基础上,组织一批重点地区、重点行业先行开展试点治理工作,积极探索符合本地实际的治理方法和措施,总结固化为能复制、易推广的工作机制,形成典型示范效应。
(三)强化督促检查。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要将消防“生命通道”集中治理行动纳入年度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考核项目,并作为安全生产工作巡查重要内容。自治区各有关部门要将其纳入行业安全检查等工作范畴,切实加强指导、督促和考核检查,对未完成年度工作任务的市、县进行挂牌督办,确保各项工作取得实效。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公安厅、司法厅、自然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应急厅、人防边海防办,广西消防救援总队等部门和各市人民政府要于每季度末将阶段性工作进展情况反馈自治区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自治区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每半年通报一次各市开展工作情况,并于每年 12 月 20 日和 2022 年 12 月 20 日前,分别将年度工作报告和三年行动总结报告自治区人民政府。
 
附件:消防车通道标识施划要求

附件
消防车通道标识施划要求
   在消防车通道路侧缘石立面和顶面应当施划黄色禁止停车标线;无缘石的道路应当在路面上施划禁止停车标线,标线为黄色单实线,距路面边缘 30 厘米,线宽 15 厘米;消防车通道沿途每隔 20米距离在路面中央施划黄色方框线,在方框内沿行车方向标注内容为“消防车道 禁止占用”的警示字样(详见示例一)。在单位或者住宅区的消防车通道出入口路面,按照消防车通道净宽施划禁停标线,

   标线为黄色网状实线,外边框线宽 20 厘米,内部网格线宽 10 厘米,内部网格线与外边框夹角 45 度,标线中央位置沿行车方向标注内容为“消防车道 禁止占用”的警示字样(详见示例二);同时根据道路性质,在消防车通道两侧设置醒目的警示牌(详见示例三和示例四),提示严禁占用消防车道,违者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等内容。


消防车通道路侧禁停标线及路面警示标志示例一



消防车通道出入口禁停标线及路面警示标志示例二



消防车通道禁止占用警示牌示例三(城市道路)


消防车通道禁止占用警示牌示例四(其他道路)




抄送:自治区党委各部门,广西军区,武警广西总队,各人民团体。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自治区政协办公厅,自治区高级法院,自治区检察院。
各民主党派广西区委会,自治区工商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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